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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荫呵护保障计划保障详解&案例演示

2017-05-27 分享到:

保险责任

主险:《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2.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附加险《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金先生,家庭年收入50000元,想购买一份保险,既能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又能补充孩子教育投入,同时能每年有一定的理财性收入。

金先生给其0岁儿子投保国寿绿荫呵护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每年交费5860元,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可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主、附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最高可为58600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0万与主、附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58600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给付10万元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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