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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重复投保惹纠纷

2021-02-10 分享到:

  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许多消费者都会给自己和家人购置多份保险,甚至会在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不过,对承保机构而言,重复投保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其不仅能带来保费的增长,也带来了更多的道德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未告知重复投保惹纠纷

  2018年4月17日,张某通过代理人刘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费676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保险金。

  2019年1月6日,张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后手术治愈。出院后,张某向公司提出理赔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给付2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称张某在投保时,除该公司之外,还在另外四家保险公司投保过重大疾病保障类似保险产品,且张某并未如实将重复投保的情形告知保险公司,张某出院后,曾在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受到过赔付,故该公司不予理赔。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采用格式条款制定,合同中有张某的电子签名。代理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签订保险合同时,她只问过张某是否有重大疾病,并没有问过张某是否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故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对保险条款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重复投保背后的道德风险

  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甘肃男子王某与四家保险公司先后签订多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仅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合同金额就高达2400万。2016年3月,王某开车坠入水库身亡,经保险公司调查,其生前经营的公司欠下了大量债务,王某驾车坠入水库的行为也存在高度的自杀可能。一时间,王某之死是意外事故还是自杀,是否存在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情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某亡故后,其妻与保险公司的官司打了三年多,目前还未有公开的裁判结果。

  2019年,电影《受益人》的热播,使得“杀妻骗保”案重新回到了社会大众的视野。故事原型即来自于2018年轰动中泰两国的天津男子张某杀妻骗保案。案发前,张某在11家保险公司为其妻投保高达3000万元的高额人身保险,后其利用在泰国旅行的机会,谋杀妻子骗取高额保险金。2019年 12月24日,“杀妻骗保”一案在泰国宣判,被告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中相关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存在重复投保、高额投保的情况。事件发生后,保险业也进行了反思,比如针对高额人身意外保险,投保程序是否过于简单,过于流程化、标准化,对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等是否进行过必要的背景调查,对投保动机是否有过合理怀疑和确认?核保过程是否严格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复投保的保险消费者并不会通过极端手段骗取保险金,但从逆向选择的角度,一开始就打算骗取保险金的人则很可能会采取重复投保的方式,且倾向于选择保费低廉、保险期间较短,保额较高的人身意外险产品,典型的产品如通常以日甚至小时计算保险费的旅游类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从另一方面看,意外险对于保险公司,属于保费低、期限短的产品,很少有公司愿意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投保人开展背景核实、投保真实动机的调查,这也为人身意外险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沦为保险诈骗工具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重复投保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值得注意的是,重复投保的提法,是在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出现的,因此,这个术语从理论上是专属于财产保险的,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保险标的,基于生命无价的理念,所以很难用财产保险中的重复投保去给消费者购买多重人身保险产品设定限制。但对于一年期的短期人身意外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的精算体系内,将意外事件参照财产保险的风险进行计算建模,故财产保险公司亦可经营此类人身保险产品。在实践中,不考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情况下,业界默认了重复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即便如此,不少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也或明或暗地对客户重复投保的行为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在投保时,要求客户告知其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相同或者相似的人身保险产品,或者在承保责任里扣除客户可能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主体获得的赔偿部分。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重复投保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保障,在付出不止一份保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并不愿意看到保险公司在出险时互相推诿,等着其他保险公司先赔付的局面。对于保险金的赔偿,更难以接受各家保险公司平均或者按比例赔偿的情形,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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